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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标有什么不同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23:17:44    

政府招标与一般招标投标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独有,例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

一般招标投标的范围则主要限于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项目。

实施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为政府采购中心,这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负责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一般招标投标的实施主体则为企业或个人。

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避免暗箱操作。

一般招标投标则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资金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

一般招标投标则不具有上述特点。

服务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服务都是免费的。同时,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的宗旨。

一般招标投标企业则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并且没有资金节余归财政的规定。

监管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原则上为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跨区域联合采购的监管部门规定较为特殊。

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规定较为复杂,需依据项目的重要性、所属行业及问题属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6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于非招标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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