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通常是指劳动者在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或企业规定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行为,可以被视为自动离职:
未打招呼擅自离岗:
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
无故旷工:
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旷工达到一定期限。
出国逾期未归:
劳动者出国后逾期未归。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
劳动者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
劳动者未说明原因就不辞而别。
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
劳动者因受其他单位优厚待遇的诱惑而擅自离职。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自动离职条款:
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按规定到岗超过一定天数(如3日)视为自动离职。
需要注意的是,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属于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如果无法书面通知,应当审慎处理此事。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自动离职的具体情形和处理程序,以便在出现此类情况时能够依法、有据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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