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约车司机猝死,平台和保险公司均拒赔!司机权益咋保障?

网约车司机在接单过程中猝死,
平台拒绝担责,
平台为其投保的
保险公司亦不愿理赔。
那么,
谁应当承担这份责任呢?
近日,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一网约车司机跑单途中猝死
女儿崩溃:平台和保险公司均拒赔
郭某为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司机。平台公司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并签署《打车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被保险人为该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该平台公司系承运人,其对司机的责任是指该平台公司对保险期间司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含司机车辆)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最高限额为60万元。合作期间,保险公司每天会根据打车订单形成一张保单,记载当日的司机、车辆、乘客等信息。
案发当日,郭某接受平台派单,将乘客送至目的地后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证据显示,其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法医鉴定报告显示:郭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郭某的女儿要求平台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均遭拒绝。
第三人平台表示,公司和郭某只是信息服务关系,对他的死亡不承担责任。平台与司机、乘客均属于被保险人,该险种非责任险,应为人身险,保险公司应直接向郭某理赔。
保险公司则质疑,案涉保险属于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平台公司对郭某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认为他们无需承担责任,那保险公司也无需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协议确定的被保险对象并非保险法上的被保险人。协议约定的被保险人为该平台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司机和乘客属于保障对象。另外,协议中保险标的条款也能看出案涉保险为责任险。案涉保单载明,保险险种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协议作为特别约定,其保险标的强调该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司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应为责任险。
其次,网约车平台在管理司机驾驶行为的同时,也需要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郭某以平台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平台不仅对司机注册准入条件和解约有单方面决定权,在郭某根据平台的派单指令进行工作时,该平台还享有单方面制定计费规则、收益分配规则、服务内容及标准的决定权,并且平台针对司机不同的接单情况还会设定各种奖励、补偿、绩效、违规处罚等措施。据此看,司机郭某的驾驶行为受到平台的管理和制约,该平台公司系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应当保障车辆运营安全,而司机是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的重要角色。
平台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案涉保险责任范围已明确说明平台聘用的司乘人员在该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郭某保险金60万元。
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用工风险等问题复杂而迫切,只有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协同等多方努力,多方共治,才能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当下共享经济蓬勃发展,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依托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的新业态人员数量大幅增加,一方面提高了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给广大市民生活带来便利,另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不少难题。
一般来说,平台会通过分包、外包、购买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本案中,平台公司正是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和防范新型用工模式下存在的用工风险,提高偿付能力。案涉保险条款也已明确了赔偿范围,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具有可履行性。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多方共同努力
尽管目前对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未有统一定论,但不可否认,对很多劳动者而言,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已经不仅仅是短暂的过渡性工作,而是发展成为一项长期的职业,形成与之配套的权益保护体系,越来越成为社会的重要问题。
对平台而言,应合理确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一些保障劳动者的举措,比如关注新业态劳动者工作时长问题等。平台也可以深化与保险机构的合作,通过更多综合性权益保障保险产品,提升双方抗击风险的能力。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平台企业,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指导下建立的不同职业特点的协会组织,积极与平台企业沟通协商,共同决定关系到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对监管部门而言,除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还要对平台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公正客观处理。同时,可以创新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保障试点工作制度,通过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民事赔偿责任带来的负担,使企业和劳动者实现双赢。
(综合来源:申工社、上海法治报、上观新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等)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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