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是指 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它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知识产权法具有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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