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的起算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
举证期限通常从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协商:
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实施。
法院指定:
如果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则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特殊规定:
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个自然日;在涉及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中,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个自然日。
节假日调整:
如果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则举证期限会顺延到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再次确定期限:
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需要对已提交的证据进行反驳或补正,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请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院规定确定举证期限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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