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证明主要依赖于劳动者提供能够证实其加班事实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需要承担加班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但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加班证据:
考勤表:
盖有公司公章的考勤表是证明加班事实的最有效证据。
加班通知书或公告:
公司通过张贴加班公告或以电子数据形式(如微信、QQ、电子邮件等)通知员工加班,劳动者应保存或截留相关证据。
工资条:
工资条上若显示公司支付了加班费,可以作为员工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明。
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且超出法定范围,员工应保留这些文件以证明加班事实。
工作记录:
例如,在国庆加班期间发送的邮件或快递回单,能记载加班时间和内容,从而证明加班事实。此外,报销单、发票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其他证据:
包括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加班时所做工作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在举证过程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注意保留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以便在双方产生争议时提供支持。
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就应注意收集和保留这些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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