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经侦)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人进行抓捕:
现行犯罪: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目击者指认: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嫌疑人犯罪。
犯罪证据: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身份不明: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
社会危险性: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以上情形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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