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约定服务期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是约定服务期的法定前提条件。
投入与回报平衡: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鼓励技能培训:
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
限制辞职权:
服务期规则的本质是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一般来说约定服务期的形式是订立服务期协议,写明公司花钱专门对劳动者进行了何种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需要在提供满多少年服务期之后方可离职、提前离职的违约金等事项。服务期协议最好是书面形式,方便举证,双方也要有落款签章,否则容易被法院否认其法律效力。
稳定人才队伍:
近年来,企业为了留住人才,通过订立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让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服务。
综上所述,国企约定服务期主要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投入与回报,鼓励企业进行技能培训,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并稳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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