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失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下落不明的事实
必须有确切证据表明失踪人已经离开其住所或居所地,并且没有音讯。
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或战争等特殊情况导致下落不明,这些情况应当被记录。
下落不明的时间
从失踪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之日起计算,通常为两年。
如果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者根据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必须由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法院的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宣告失踪人失踪。
满足上述条件后,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如财产管理、婚姻状况等)可能会受到影响,并可能需要法院进行相应的宣告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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