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员通常是指 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自然人。具体定义如下:
下落不明:
指无法确定失踪人员的确切位置和生存状态。
时间要求: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智障人士,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若事故导致人员失踪,事故发生的当事人也可以立刻报警。
法律定义:
失踪人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所定义,具体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公民,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综上所述,失踪人员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且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自然人,除非涉及特殊情况如精神病人或智障人士或事故失踪等。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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