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是指专门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这类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民政福利企业的主要特点和政策支持:
目的 :为了安置残疾人员,发挥他们的有效作用,并激发其自立能力。性质:
既可以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也可以由残疾人自己组建设立,没有对性质进行限制。
税收优惠
增值税方面:对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如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已纳增值税的政策。
所得税方面: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
其他税种:可能包括免征营业税等。
安置比例:
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通常不低于一定标准(如北京不低于25%,新疆喀什地区不低于1.7%)。
管理要求:
企业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等在内的“四表一册”,并且需要经过民政、税务部门的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作用:
社会福利企业除了提供就业机会,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外,其利润也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奖金,部分利润可能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6年10月10日的政策调整,国家取消了福利企业资格的统一认定事项,改为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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