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通常由以下部门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拆迁工作,包括重新安置居民和补偿损失。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
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专营单位等,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拆除工程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部分房屋拆迁工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这些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互相配合,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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