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一方在婚内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生活在一起,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长期对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等。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总结来说,准予离婚的条件主要围绕“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核心,具体表现为上述几种情形。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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