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性合同是指那些履行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下是一些典型的继续性合同类型:
固有继续性合同
租赁合同
雇佣合同
保管合同
委托合同
继续性供给合同
供用电合同
供水合同
供气合同
供热合同
因继续性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继续性合同
基于某一基础合同,反复订立的个别合同组成的一系列继续性交易。
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包括:
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非常重要。
总给付的内容依赖于时间的长短。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持续性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是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并不因该义务的履行使合同直接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在继续性合同中,如果合同的某一部分被解除,给付人通常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因为已经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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