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是指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当事人。根据大陆法以及各国民法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权力是费用给付请求权。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此外,在组织中,管理者是指那些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他们的工作绩效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成败兴衰。管理者通过其职位和知识,对组织负有贡献的责任,并能够实质性地影响组织的经营及达成成果。
综上所述,管理人可以是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个人或组织,特别是在法律或合同上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以保护他人利益。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并可能由专业机构担任,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得到合理管理和分配。在更广泛的组织环境中,管理者是那些负责指挥、协调和监督工作以实现组织目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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