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各方拥有不同的权利,主要包括:
债权人权利
申报债权:
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依法申报债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在其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撤销权: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追回权: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追回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进行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所涉及的财产。
别除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消权:
如果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其债权。
破产企业职工权利
优先受偿权:
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报酬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参与债务人会议权:
员工有权参加债务人会议并发表意见。
参与债务人委员会权:
员工有权参加债务人委员会。
提出异议权:
员工有权对债务人所欠工资、保险等各项费用提出异议。
破产管理人权利
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自行管理权:
在特定条件下,破产管理人可以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和管理相关资料。
债务人权利
知情权:
债务人有权了解破产程序的相关信息。
异议权:
债务人有权对破产申请、债权审查结果、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提出异议。
自行管理权:
在管理人接管前,债务人仍可自行管理企业。
后续出资权:
债务人有权引进投资人为企业注入资金。
和解权:
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以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可能因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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