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前置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土地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其他特定纠纷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情形。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情形。
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起诉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并且某些情况下,如合同双方约定出现纠纷首先仲裁的,也必须经过仲裁才可由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仲裁前置案件主要分为劳动争议、土地纠纷和其他特定纠纷三大类,具体情形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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