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 12个月,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对于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察看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学生表现良好并有悔改表现,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察看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若表现不佳,察看期可以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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