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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病假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治疗,病假时间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08 12:48:13    


我入职某公司刚满4年时,因肝部患病入院治疗,向公司请病假1个月。在住院治疗过程中,主治医生跟我说我的病情较重,即使治疗结束也还需要居家休养较长时间。请问,国家关于病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专家解答

现行劳动法没有规定病假期,只规定了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使用医疗期的前提是有病假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是由病假构成的,但二者属于不同的概念:

其一,病假是“事实”期间,其长短与病情相关,由医生根据病人病情提出建议。职工只要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后提交了病假单,即可休病假。医疗期是“法定”期间,时长与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等相关,既“保底”又“封顶”,对疾病因素考虑较少。因此,病假期既可能小于医疗期也可能大于医疗期。

其二,医疗期是一种特殊保护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预告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则更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单位一般通过制定请假管理规定要求请病假的职工提供相关证明,并由单位审核批准。职工请病假的,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确定自己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依据病假单继续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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