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滞报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计算公式
滞报金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起征点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如果计算结果低于50元,则不征收滞报金。
计征标准
滞报金按日计征,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05%。
起征日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缴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减免滞报金的情况
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
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的特殊物资。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导致滞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计算和申报要求请以海关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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