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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能约定仲裁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37: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到个人的特定身份和权利,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未达成或约定不明确:

若仲裁协议中对于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的指定未作明确约定,且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则该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通过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

若一方通过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仲裁协议,这种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

超越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若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仲裁范围,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仲裁机构不存在或不明确:

若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不能约定仲裁的事项主要包括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协议未达成或约定不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通过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超越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以及仲裁机构不存在或不明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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