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宣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由书记员进行查明,并宣布法庭纪律。
宣布开庭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
证人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宣读勘验笔录。在此期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进行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互相辩论:各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辩论。
征询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如果缺席人是原告,则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果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这些步骤确保了缺席宣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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