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遵循以下规定:
1. 绝密级国家秘密由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 机密级国家秘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 秘密级国家秘密由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上述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5.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应同时考虑,并遵守定密权限。
6.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7. 变更密级或解密,应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8.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
这些规定确保了国家秘密的安全,同时便利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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