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它是指对那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收容审查由公安机关决定,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但不同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它不涉及司法审判程序。
收容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明被收审者的身份和作案事实,但其羁押时间最长可达三个月。这种做法在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受到批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中并不包括收容审查,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因此,目前收容审查已不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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