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负责处理本地区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总工会代表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三方组成,负责处理本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常设仲裁机构
包括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全国性的以及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这些机构提供仲裁服务,并设有分会如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
临时仲裁机构
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专门处理特定领域的经济合同纠纷,例如海事仲裁机构等。
建议在选择经济仲裁机关时,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涉及领域以及当事人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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