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应该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
参保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局的自助终端机登录申请打印或者社保经办窗口申请(无需填表)。
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审核与联系
自助终端机自动读取身份证审核或经办窗口人工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出具转移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携带的材料。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办理转移手续
原参保地接到联系函后审核办理。
审批通过后向转入地发送信息表和转移基金。
向转入地发送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业务办结。
确认转移结果
通过登录新参保地的社保网上服务平台或亲自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窗口查询确认转移结果。
建议:
参保人员可以提前拨打当地社保部门的咨询电话或访问官方网站,了解新参保地和原参保地的相关政策,以确保转移过程顺利。
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以确保转移手续能够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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