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程序如下:
申请复核
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某些人事处理结果感到不服,首先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期限为自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出申诉
若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的期限为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申诉渠道
公务员可以向以下部门提出申诉:
原处理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申诉材料
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诉时应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申诉书
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附上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的复印件
受理与决定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申诉书后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当事人
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再申诉
如果公务员对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或者处理申诉的机关为行政监察机关时,公务员也可以向处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以上是公务员提出申诉的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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