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如受害人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人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公平责任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综上所述,归责要件主要包括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行为人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归责的基础,确保了法律责任的公正和合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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