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隔离期结束后仍需治疗的患者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定休假日
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生活费标准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一些地区规定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综上所述,乌鲁木齐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职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以及企业是否停工停产来确定。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获得正常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则发放生活费,具体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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