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已有证据材料证明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发生,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实施中、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各种形态。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14岁以下未成年人等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实施的行为。再比如盗窃、诈骗等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可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置。
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有一定的职能分工,同时在公安内部也有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各公安机关之间,只能在自身管辖权限范围内才享有立案的权力,超出管辖范围,则需要移送相关机关或按规定程序报批,请求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立案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属于自己管辖。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案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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