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后,恢复户口的步骤如下:
准备材料
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文件。
户口注销证明。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随父母落户的,提交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如果《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书、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亲子鉴定证明。
提交申请
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提交上述所有材料。
等待审批
提交申请后,通常需要等待派出所和上级部门的审批。
审批通过后,需要按照窗口办理或邮寄办理的方式进行后续手续。
办理落户
选择窗口办理:持申办材料原件和申请人及随迁人1寸近期白底彩照到窗口办理落户。
选择邮寄办理:填写收件人信息、联系电话,并提交申办材料。
注意事项
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如果是因为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情况,需要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相应的证明。
通过以上步骤,你可以完成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后的户口恢复工作。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派出所,确保材料齐全,以便顺利完成恢复户口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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