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办理离婚的程序如下:
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的,呈请人需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双方同意共同提出离婚申请的,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满足离婚理由
离婚的理由必须是“婚姻已经破裂至无可挽救”,具体理由可能包括:
婚姻双方在紧接申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
在申请提出前不少于1年,法院接获一份经婚姻双方签署的且未遭撤回的通知书。
提交相关文件
呈请人需要将离婚呈请书送达至配偶。
若有未成年子女,离婚呈请书中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的建议。
如果打算申请附属济助(如赡养费、物业业权转移、婚姻资产分配等),亦应在离婚呈请书中提出。
法院聆讯
双方律师协助法庭处理所有离婚事项,直至取得暂准判令。
双方在聆讯日到法院作证,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将颁布暂准离婚令,并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
最终离婚令
暂准离婚令颁布后,如果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法律咨询
在提出呈请或申请前,建议咨询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呈请或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注意事项
如果双方在香港居住且同意离婚,也可以选择在香港法院进行离婚程序,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在香港居住满一年。
若有未成年子女,需特别注意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的建议,并在呈请书中详细说明。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在香港顺利完成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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