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生效证明的主要目的和原因包括:
确认终局裁判及其生效时间:
生效证明用以确认法律文书已经过了上诉期且没有上诉,从而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判。这有助于明确判决的生效时间,以便后续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解决信息隔阂: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信息隔阂。生效证明有助于法院立案审查,确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条件。
便于法律程序开展:
生效证明是权利人实现法律权益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判决生效后,权利人需要凭借生效证明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明确判决效力: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判决书有上诉期,如果对方在上诉期内上诉,则判决书不生效。因此,需要开具生效证明来确认判决书是否生效,以便办理结婚手续等后续事宜。
提高司法效率:
尽管法院办公已实现信息互联,法院自行核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比传统开具生效证明更为便捷。然而,开具生效证明仍然是确认判决生效的正式方式,有助于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
综上所述,开生效证明是确保法律文书生效并明确其法律效力的重要步骤,对于后续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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