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认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查获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或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
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轻微,没有逮捕必要: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轻微,认为并没有逮捕的必要,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犯罪嫌疑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行为人未实施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等。
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并且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如果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综上所述,“不应逮捕”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释放被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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