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以下财产或权益不可以作为出资:
劳务:
劳务具有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可依法转让前提。
信用:
信用目前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难以确定其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
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姓名与个人不可分割,无法实现权属转让,且价值难以评估。
商誉:
商誉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准确估值,且不同于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
特许经营权:
目前在我国,特许经营权这种权利尚不成熟,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
设定担保的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
总结来说,股东在出资时必须选择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财产以及上述列举的财产或权益均不得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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