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表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公职人员
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特定对象
包括实施行贿、介绍贿赂以及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及退休、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
包括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的、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的、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以及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
通过这些调查内容,监察机关旨在确保监察对象的行为合法、公正、透明,并追究其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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