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退税
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人民币,但在平时因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预缴了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未完全享受,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在预缴税款时并未全部扣除或没有申报扣除;
年内就业状况发生变化,如预缴税款时未能充分利用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法定扣除项目;
预扣预缴税率高于年度综合所得税率,例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非工资薪金收入在预扣预缴阶段适用的税率可能高于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的适用税率;
商业保险及其他扣除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用支出超出一定比例时,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未足额扣除;
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的税收优惠。
误交税款退税
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而造成多缴或误缴税款;
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退税、减免退税及调整政策和调整税率退税;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代扣、代收税款已按期缴纳入库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应给付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收手续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进出口货物退税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在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减免税货物退税
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建议在申请退税前,仔细核对相关条件和所需材料,确保符合要求并按时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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